今天我们探讨下什么是碳核查?以及碳核查如何做? 在全球主要国家纷纷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大势之下,碳核查作为控制碳排放的基础条件,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在全国性碳市场启动之际,碳核查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核查出来的数据将同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做好企业的碳核查工作,一方面能够了解企业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另一方面则可根据这一基础数据进行必要的节能改造和环境治理,这将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我国目前CO2排放量大概在100亿吨左右,碳核查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什么是碳核查?
碳核查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机构。
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崛起和演进,对世界生产力发展水平提升的贡献有目共睹,但是不可否认,二氧化碳等工业污染物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的影响也不可小觑,美丽地球正面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的挑战。基于此背景,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我国推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构想是应对全球环境气候变化和资源竞争的全局性战略新思维,抢占发展先机和产业制高点,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将节能减排、推行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碳资产是继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之后第四类新型资产,其本质是基于国际金融活动而形成的碳金融资产。围绕“低碳技术”整合产业、能源、技术、金融、贸易等方面的资源,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工作,培养碳交易相关人才是实施我国环低碳发展战略的重要保证。
碳核查如何做?
碳核查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有据可依
2021年3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及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明确。
《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指南》执行。
《指南》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不符合项”等相应术语的定义,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核查”是指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指南》还专门明确了受委托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的一系列活动。该部分原文如下: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应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以下活动:
● 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 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 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 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 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 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简单来说就是,进行碳核查的企业不能和被核查的企业有利益关联,防止出现舞弊的情况。具体检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尽管《指南》出台为碳核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碳核查依然面临着各种挑战,比如能力建设不足、计算和核查相关规定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标准不统一等等。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排放因子法本身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我国碳计算和碳核查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但在不同技术水平、不同生产状况的情况下,排放因子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以排放因子的选取应该进行更频繁的动态更新。而且排放因子法归根结底是一种理论计算方法,而理论值和实际值或存在较大偏差。直接影响碳核查结果的准确性。所以,我们在根据排放因子法进行计算和核查的同时,要逐渐加强碳排放实测的能力,减少误差的产生,从而更加准确地掌握企业、地区乃至全国的碳排放数据。
未来如何增强碳排放实测的能力?
(1)在微观层面来讲就是在排放点上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在碳计算和核查时认可相应设备的监测值。目前在我国,这一点还是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标准制定、设备认证、数据监管和安全等等。目前,有些温室气体监测设备国外厂商有一些优势,我国企业要加快布局、奋起直追。这不仅涉及到市场份额的争夺问题,还存在数据的安全问题。
(2)在更宏观的层面来讲,就是温室气体监测卫星的发射和应用,欧洲、日本、美国都有相关卫星的发射,我国也不落人后。根据新华社2021年3月初报道,我国研发的全球首颗搭载主动激光雷达二氧化碳探测的大气环境监测卫星,将于2021年7月出厂待发射,实现对大气二氧化碳的全天时、高精度监测。
温室气体监测卫星的利用是十分必要的。这一方面可以弥补排放因子法理论计算先天的不足,对某些数据进行验证、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有整体的掌握,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进程中掌握主动。
展望未来,虽然目前排放因子法是碳计算和碳核查的主流应用方法,但是未来基于实测的数据统计占比肯定会逐步增加,假以时日,甚至会成为未来的主流。
碳核查:碳中和必不可少的环节
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机构对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是参与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碳核查,是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以确定提交的排放数据有效。碳交易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一环,参与碳交易的企业主动申报碳排放量,然后根据国家给予的碳排放配额进行交易。为确保企业申报的碳排放量真实有效,必须由具有第三方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核查,因此碳核查是碳交易的必要前置工作。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2月1日开始执行,其中对碳核查作出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结果应当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CEMS)直接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类是基于计算的碳核算法,包括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因子法计算。CEMS方法进行测量可以提供实时动态的数据,目前在SO2、NOx等污染物监测中已广泛使用,针对CO2,使用红外法可实现良好的浓度响应,但在非集中排放的场景中容易造成误差,且成本较高。2020年,欧盟多数企业采用基于计算的碳核算法,仅155个排放机组(占比1.5%)使用了CEMS。
我国目前最易于推广的是基于计算的碳核算法,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碳核查。保守测算碳核查市场空间约为150亿元,未来将持续扩大由于我国的碳交易正处于早期推进阶段,假设首先由全国规模以上(收入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参与。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目前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为37.8万家,涵盖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等行业。根据产业调研,企业一年至少需要做2次碳核查,每次核查费用至少为2万,那么每年碳核查的市场空间约为150亿元(37.8万*2*2万)。未来随着全国碳交易工作的持续推进,大量中小型企业也将参与,市场空间将持续扩大。对于具备碳核查服务能力的供应商而言,将获得较大的纯增量市场,未来业绩有望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