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核查是什么?核查的流程和步骤是什么? 碳核查程序有哪些碳排放核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碳核查,主要核查步骤包括签订碳核查协议、碳核查准备工作、相关文件的评审、现场碳核查、碳排放核查报告起草编制、内部碳排放核查技术评审、碳排放核查报告完成交付及核查记录资料信息保存等八个步骤。第三方碳核查机构可根据控排单位的碳核查工作实际情况,对核查程序做适当的调整安排,调整的原由应当在《碳排放核查报告》中详细表述说明。
1.签订协议
核查机构应与核查委托方签订协议,在核查协议签订之前需对核查机构的人员架构(资质、核查员经验等)、时间与人力资源安排、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规模及排放设施的复杂程度等,评估核查工作实施的可行性及与核查委方或重点排放单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并且核查协议内容可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保密条款、核查费用、协议的解除、赔偿、仲裁等相关内容。
2.核查准备
确定完具备核查能力的小组成员后需保障核查组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名为核查组长,至少一名为专业核查员。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制定核查计划并确定核查组成员的任务分工。核查组长应与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建立联系,要求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在商定的日期内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支持文件。 在核查实施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对核查计划进行适当修订。但核查组应将修订的核查计划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沟通。
3.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包括对重点排放单位备案的监测计划、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相关支持性材料(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的评审。通过文件评审,核查组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确定现场核查思路、识别现场核查重点。 文件评审工作应贯穿核查工作的始终。
4.现场核查
核查组需进行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订现场核查计划并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 5 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5.核查报告编制
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 30 天内未收到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一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
- 核算边界的核查;
- 核算方法的核查;
-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数据的核查;
-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方法与报告标准》或指南的符合性;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备案的监测计划的一致性;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声明;
- 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6.内部技术评审
核查报告在提供给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核查报告出现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核查活动的的技能
7.核查报告交付
只有当内部评审通过过,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核查委托方和核查企业,以便核查企业单位于规定的期限前将经核查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给注册地所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8.记录封存
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 与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 核查报告; 核查过程中从重点排放单位获取的证明文件;
-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 其它相关文件
碳核查人员的从业要求(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 1~5 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除满足上述 1-5 条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1.在温室气体核算、CDM 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企
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 2 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
不少于 2 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 5 个。
2.除满足上述第 1 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需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相关的工作、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或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