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林可以碳交易吗 可以,碳汇交易将成为山区农民经营森林获取经济收益的又一重要途径。 林业碳汇的产品可以通过中国七大碳交易试点交易所进行自由买卖。林业碳汇如果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林业碳汇交易市场,交易的双方有严格的条件,买方大多数是《京都议定书》中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卖方是接受技术支持的发展中国家。
如果林业碳汇不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形成的交易市场,在这类交易市场中,交易的项目的准入资格没有《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的严格,而且参与的主体广泛。国内是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碳汇合作项目。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据测算,每亩林地可产生碳汇量约为1吨/年。其中森林经营性碳汇主要根据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
造林碳汇项目由政府、部门、企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项目企业承担碳汇计量、核签、上市等工作,林权主体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施购买碳汇。
(一)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
第一步:项目设计
由技术支持机构(咨询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准线识别、造林作业设计调查和编制造林作业设计(造林类项目),或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类项目),并报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获取批复。
请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文件(免环评证明)。
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气候﹝2012﹞2862号)和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相关要求,由项目业主或技术支持机构开展调研和开发工作,识别项目的基准线,论证额外性,预估减排量,编制减排量计算表、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并准备项目审定和申报备案所有必需的一整套证明材料和支持性文件。
第二步:项目审定
由项目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审定机构,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和选用的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审定。项目审定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跟踪项目审定工作,并及时反馈审定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和澄清项,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文件。审定合格的项目,审定机构出具正面的审定报告。
截至目前,具有资质的审核CCER林业碳汇项目的审核机构有6家: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EPREI),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RIFPI)、中国农业科学院(CAAS)。
第三步:项目备案
项目经审定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项目业主企业(央企除外)需经过省级发改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需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的证明,主要证明土地合格性及项目活动的真实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四步:项目实施
根据项目设计文件(PDD)、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和造林或森林经营项目作业设计等要求,开展营造林项目活动。
第五步:项目监测
按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监测计划、监测手册实施项目监测活动,测量造林项目实际碳汇量,并编写项目监测报告(MR),准备核证所需的支持性文件,用于申请减排量核证和备案。
第六步:项目核证
由业主或咨询机构,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机构进行独立核证。核证程序又细分为7个环节, 详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由项目业主或技术咨询机构,陪同、跟踪项目核证工作,并及时反馈核证机构就项目提出的问题,修改、完善项目监测报告。审核合格的项目,核证机构出具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七步:减排量备案签发
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减排量备案签发。
(二)CCER林业碳汇交易流程
根据通行做法,CCER林业碳汇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
方式一:项目林业碳汇CCER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签发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交易所交易,用于重点排放单位(控排单位)履约或者有关组织机构开展碳中和、碳补偿等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主要交易方式。
方式二:项目备注注册后,项目业主与买家签署订购协议,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每次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签发减排量后交付买家林业碳汇CCER。
二、 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基本条件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备案的CCER林业碳汇项目使用的方法学有4个,分别是《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和《AR-CM-003-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5-V01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
CCER林业碳汇项目要根据这些林业方法学进行开发,并且具备“额外性”,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则进行独立审定与核证,才有可能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备案和林业碳汇CCER签发,进行实现碳汇交易。
CCER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开工时间不早于2013年1月1日且3年内完成项目审定公示(有关文件已讨论多次,但至该新规定今尚未正式发文)。
为维护有关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CCER林业碳汇项目在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申请前,需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真实性证明(2016年后的新规定,已开始施行,但尚未正式发文)。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4个CCER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将CCER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适用条件或基本条件归纳如下:
(一) 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项目活动的土地是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2) 项目活动的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
(3) 项目活动不违反任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且符合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4)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土壤扰动面积比例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
(5)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它人为火烧活动;
(6) 项目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7) 项目活动不会造成项目开始前农业活动(作物种植和放牧)的转移。
本方法学的适用的碳汇造林活动不包括竹子造林。
(二) 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 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公顷,树高≥2米的乔木林;
(2) 本方法学(版本号V.01.0)不适用于竹林和灌木林;
(3) 在项目活动开始时,拟实施项目活动的林地属人工幼、中龄林。项目参与方须基于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中的林组划分标准,并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来确定是否符合该条件;
(4) 项目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或规程;
(5) 项目地土壤为矿质土壤;
(6) 项目活动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
(7) 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8) 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符合水土保持的实践,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
(ii) 对土壤的扰动面积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iii) 对土壤的扰动每20年不超过一次。
(三)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项目地不属于湿地;
(2) 如果项目地属方法学规定的有机土或符合方法学所规定的草地或农地时,竹子造林或营林过程中对土壤的扰动不超过地表面积的10%。;
(3) 项目地适宜竹子生长,种植的竹子最低高度能达到2米,且竹秆胸径(或眉径)至少可达到2厘米,地块连续面积不小于1亩,郁闭度不小于0.20;
(4) 项目活动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如沿等高线进行整地,不采用全垦的整地方式;
(5) 项目活动不清除原有的散生林木;
(四)竹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的适用条件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 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