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是根据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责任担当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碳交易即碳排放权交易,是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市场机制,是一种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控制和减少碳排放的制度创新,也是实现我国“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
目前,以欧盟成员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交易市场已覆盖全球16%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2021年7月,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市,标志着我国碳交易迈入一个新时代。发电行业是我国首个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行业,市场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政府设定一定期限(履约期)内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此确定企业的碳排放配额量。由于减排能力与减排需求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碳排放配额的买卖,最终使地区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然而,目前我国碳交易配额累计成交量不足两亿吨,累计交易额仅占全部可交易量的3.98%。
健全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法律体系
在碳交易法律体系的立法方面,应在全面系统梳理我国既有碳交易方面法律政策的基础上,主要侧重完善碳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路径流程,从严制定有关违反碳交易法律的法律责任及相关监管机关的监管责任,同时科学借鉴国外成熟的碳交易法律政策。
在推进碳交易法律的立法体例时,要完善国家层面的有关立法,提升碳交易法律的权威和层级,从而为各地下位法提供指导和引导。要选取碳交易市场活跃区域,按照“先行先试,能立则立”的原则抓紧推进有关碳交易法律的地方性立法。要以综合立法和专门立法的方式,协同推进碳交易法律规范的不断健全完善。碳交易法律规范既可补充完善在环保生态等法律体系之中,也可针对碳交易单独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有关碳交易的政策规范,如行业规章、行业指引、标准规范等亦需持续优化完善。
建设严格高效的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
在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方面,应不断建设完善有关碳交易法律政策的具体实施制度,继续提升各级政府助推碳交易的法治化,增强碳交易法治体系的可执行性,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关碳交易的司法制度,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大力提升碳交易的公信力。
在推进建设碳交易法治实施体系时,一要明确碳交易实施的法治主体,这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各方及监管主体,碳交易各方主要根据碳交易法律规则及合同约定而行动,监管主体则应根据既有法律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碳交易的监管职责可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有关碳交易市场的设置可以参照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设置有序推进,前期可在碳交易活跃的区域由地方政府指导设立“碳交所”。二是碳交易实施的法治流程要全面系统。既要考虑覆盖各行各业的碳交易流程,又要考虑完善单一行业内的碳交易流程,以此推进碳交易的有序顺利交易。三是碳交易实施的法治责任要严。严格的碳交易责任既能增强碳交易各方的法治意识,又能排除碳交易中的人情、关系、金钱、权力等方面的阻力和障碍,从而促使碳交易各方主动履行“双碳”目标下的职责。
来源:碳排放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