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碳信用”?碳信用的作用?1、什么是 “碳信用”?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碳信用是金融计量单位,每个信用额相当于一吨未被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采用碳信用旨在推广使用能减少碳排放的技术,从而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创收。
许多公司将碳信用额出售给有意自愿降低其碳足迹的商业和个人客户。这些碳补偿交易者从投资基金或碳开发公司购买他们在各个项目中积累下的额度。买卖双方还可以像交易碳信用额股票一样,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信用的品质取决于验证过程和作为碳项目发起人的基金或开发公司的成熟程度。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又可称为“碳权”。
英文名称carbon credit,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工业化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减少2.5%。为达到这一目标,工业化国家的企业都分配到了相应配额。
《京都议定书》为工业化国家提供了以下三种灵活机制:1.排放交易机制。若一家企业的二氧化碳减排能力大于其规定配额,过剩的二氧化碳排放能力可供销售,减排能力有限的企业可以向其直接购买,或通过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2.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没有减排任务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环保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来换取二氧化碳排放权;3.联合履约机制。发达国家可以与其他有减排任务的国家进行合作——尤其是转型经济国家(如东欧国家),为这些国家的环保项目提供技术和资金,已获得完成减排任务的证明。
碳信用的计量单位是碳信用额,碳信用额是京都议定书里的一个经济工具。每个信用额相当于一吨未被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它们只能通过京都议定书里规定的机制生成。根据这些机制,共有三类不同的信用额:
ERU:减排单位(联合履行机制):由于联合履行项目未排放到大气中的tCO2当量数。
CER:核证减排量(清洁发展机制):它代表未排放到大气中的由清洁发展机制生成与核证的tCO2。
RMU:清除单位(新造林和再造林):利用碳汇消除温室气体排放的可利用配额。
碳信用可以用于交易,目前国际市场每个"碳信用"配额转让价格通常为15美元至18美元。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内,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总交易额将达到1000亿美元以上。
2、碳信用的类型?
碳信用额有两种类型:
自愿减排(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VER),即在场外交易或自愿市场上交换信用额的碳补偿;
核证减排(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即旨在补偿某个项目的排放的监管框架定义的排放单位(或信用额)。
3、碳信用的作用?
一是从宏观层面来说,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为一种完整的机制安排,有助于形成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将气候问题的外部性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了内部化,最终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二是对购买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了减排履约的灵活性安排。碳信用买方可以通过为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或部门提供资金来抵减自身的排放量。这样做有助于降低买方的减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是真实的,碳信用机制可加速全球的减排行动。
三是对出售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一个可以量化的计价方式,这产生了正向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绿色产业、减碳排放技术创新的实现。
4、“碳排放权”,“碳配额”,“碳信用”
广义上碳排放权包含碳配额(Allowance)或碳信用(Credit)两种机制,对应两种不同的可供交易的碳权证产品:
碳排放配额机制,政府通过设定碳排放配额的上限直接约束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量,减少碳排放总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及《管理办法》项下的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的“碳排放权”
而在碳信用机制中,政府允许基于减排或者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而生成的核证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有助于提高碳吸收总量,例如: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及联合履约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我国目前《条例(草案)》及《管理办法》项下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证并登记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效果的量化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自2017年3月起,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的签发和项目审批。已签发的CCER仍可交易和使用,但根据市场信息反馈,原已签发的CCER实际上处于冻结状态并未投入市场交易或使用。2020年3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 (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CORSIA)宣布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为CCER接轨国际市场提供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