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包括哪些潜在项目? 1、什么是CDM?1997年,在日本京都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三次大会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为那些对主要发达国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其第一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的减排目标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排放水平降低约5.2%。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种灵活减排的市场化项目机制:国际排放贸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其中前两者涉及主要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与合作,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是CDM,所以CDM是京都议定书下面唯一一个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由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称为自愿核证(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其核心内容是允许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从而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2、CDM的目的?
帮助非缔约方持续发展,为实现最终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帮助缔约方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
3、实施CDM的好处?
一方面抑制本国温室气体减量的压力,另一方面能够获得市场商机。
作为发展中国家,该机制的实施为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创造了难得的商业机会,使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负担的环保义务转化为融资或交易产品。
因此,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我国改善气候环境,更重要的是,将为我国吸引外资以及加速经济发展提供前所未有的机会。
4、CDM包括的潜在项目?
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供应方能源效率 可再生能源 替代燃料 农业(甲烷和氧化亚氮减排项目) 工业过程(水泥生产等减排二氧化碳项目,减排氢氟碳化物、全氧化碳或六氟化硫的项目) 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我国已经注册的CDM项目主要分布在水电、风电、工业废气和余热的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气和煤层气回收利用等我国政府大力鼓励的领域。
5、CDM项目运作流程?
CDM项目的全过程是:寻找国外合作伙伴→准备技术文件→进行交易商务谈判→国内报批→国际报批→项目实施的监测→减排量核定→减排量登记和过户转让→收益提成。
企业在进行CDM项目申报时,首先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再由国家发改委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之后由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6、CDM的风险?
政治风险。《巴黎协定》为 2020 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做出了安排,但各缔约国在实施细则的遗留问题仍未达成一致。2020年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其正式核准的减排量将何去何从仍是一个较大的未知数,因此就目前情况看政治风险是高风险等级,是第一大风险。
经济风险。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融资规模逐渐出现萎缩迹象。此外,正式核准的减排量价格波动较为明显,需求量不足,交易市场成交量一直处于下行趋势,项目收益无法得到保证。
注册风险。项目方法学应用的不确定性是影响项目能否通过指定经营实体审定的关键,同时国际主管机构的审查力度不断加强,审查的流程越来越长,审批程序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在加大。
监测风险。项目方法学的选取是否合适,是否及时进行完善更新以及减排量的测量人员是否专业,对项目的实施及收益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CDM允许附件1缔约方与非附件1缔约方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与方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I国家在非附件I国家的领土上实施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通过碳封存或碳汇作用从大气中消除温室气体的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即通常所说的CER。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项目产生的CER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CDM项目必须满足:(1)获得项目涉及到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项目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 在缓解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在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任何“无此CDM项目”条件下产生的减排量的额外部分。
参与CDM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所有的CDM参与成员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要求:自愿参与CDM;建立国家级,CDM主管机构;批准《京都议定书入此外,工业化国家还必须满足几个更严格的规定: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分配排放数量;建立国家级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估体系;建立国家级的CDM项目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清单报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买卖交易建立一个账户管理系统。
禁止附件I国家利用核能项目产生的CER来达到其减排目标。此外,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 只允许造林和再造林项目作为碳汇项目,并且在承诺期每一年内,附件1国家用于完成他们分配排放数量的、来自碳汇项目的CER至多不超出其基准排放量的l%。碳汇项目还需要制定出更详尽的指南以确保其环境友好性。
为了使小项目能和大项目一样在CDM项目上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定》为小规模项目的实施建立了快速通道在一套简化的资格评审标准一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供应方或需求方年节能 15吉瓦时以上的能效项目、年度排放量低于 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具有减排效果的其他项目。CDM执行理事会已经被赋予了一项任务:为小项目快速通道制定执行方式和工作程序,并将其提交给 2002年 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第八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成员国大会(COP 8)。
来源:碳排放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