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碳信用和碳排放权的不同? 1、什么是 “碳信用”?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在经过联合国或联合国认可的减排组织认证的条件下,国家或企业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污染或减少开发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计量单位。
碳信用是金融计量单位,每个信用额相当于一吨未被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采用碳信用旨在推广使用能减少碳排放的技术,从而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创收。
许多公司将碳信用额出售给有意自愿降低其碳足迹的商业和个人客户。这些碳补偿交易者从投资基金或碳开发公司购买他们在各个项目中积累下的额度。买卖双方还可以像交易碳信用额股票一样,使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信用的品质取决于验证过程和作为碳项目发起人的基金或开发公司的成熟程度
2、碳信用的类型?
碳信用额有两种类型:
自愿减排(voluntary emissions reduction,VER),即在场外交易或自愿市场上交换信用额的碳补偿;
核证减排(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即旨在补偿某个项目的排放的监管框架定义的排放单位(或信用额)。
3、碳信用的作用?
一是从宏观层面来说,碳信用使得碳排放“上限和交易”(Cap-and-Trade)成为一种完整的机制安排,有助于形成市场为导向的机制,将气候问题的外部性通过市场化的交易实现了内部化,最终减少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二是对购买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了减排履约的灵活性安排。碳信用买方可以通过为减排成本较低的地区或部门提供资金来抵减自身的排放量。这样做有助于降低买方的减排成本。只要碳信用活动产生的碳减排量是真实的,碳信用机制可加速全球的减排行动。
三是对出售方来说,碳信用提供一个可以量化的计价方式,这产生了正向激励作用,鼓励更多的绿色产业、减碳排放技术创新的实现。
4、“碳排放权”,“碳配额”,“碳信用”
广义上碳排放权包含碳配额(Allowance)或碳信用(Credit)两种机制,对应两种不同的可供交易的碳权证产品:
碳排放配额机制,政府通过设定碳排放配额的上限直接约束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量,减少碳排放总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 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条例(草案)》”)及《管理办法》项下的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的“碳排放权”
而在碳信用机制中,政府允许基于减排或者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而生成的核证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有助于提高碳吸收总量,例如: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及联合履约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我国目前《条例(草案)》及《管理办法》项下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证并登记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效果的量化核证,经核证属实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自2017年3月起,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的签发和项目审批。已签发的CCER仍可交易和使用,但根据市场信息反馈,原已签发的CCER实际上处于冻结状态并未投入市场交易或使用。2020年3月,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计划 (Carbon Offsetting and Reduction Sche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CORSIA)宣布可以使用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抵消,为CCER接轨国际市场提供了契机。
这里提到的碳信用,就是碳市场抵消机制中的
“核证减排量”。与碳排放权,也就是所谓的
“碳配额”
不一样。
碳排放权,或者说碳配额,是指政府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法,发送给控排企业的证书,企业有多少碳配额,就能排放多少二氧化碳,所以可以认为是
“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力”。企业经过一年的经营,需要报告过去一年的排放量,并由第三方机构确认。确认后企业要将等于排放数量的配额上缴到主管部门,如果企业排放量大于手上持有的配额,就要从市场购买,如果不能足额上缴,就要受到主管部门的惩罚。
而碳信用,则是政府确认的非控排企业的减排量,一般来说以减排项目的形式进行注册和减排量的签发。这种减排量是这样测算的:某个项目采用了一个新技术,通过政府确认,比原来的基准情景(已规定了接近两百个技术的基准情景,也就是所谓的方法学)减排了多少,这部分的减排量就是碳信用。
1吨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等效于1吨配额,也就是说企业自身配额不够时不仅可以购买其他控排企业的排放权,还可以购买非控排企业的减排量。这也就是常说的抵消机制(Offset)。政府对于能够用于企业履约的减排量(碳信用)有限制,会规定特定项目类型,产生时间甚至产地才能用于履约,以确保控排企业不仅仅购买减排量,还会自己减排。
建立抵消机制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有很多行业并不在碳市场控制范围内,但是可以减少碳排放(如没有碳排放的新能源,能够吸收碳的林业),政府确定其减排量,这些项目的开发者就能在碳市场出售,相当于补贴了降碳的项目。第二是增加市场上产品的种类,增加市场流动性,尤其是一般而言减排量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对于控排企业而言也能降低履约成本。
来源:碳排放咨询网